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的行业管理,维护环保产业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工程质量,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能力进行评价确认发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防治是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的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及安装调试等。

第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依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审核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证书,经审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

第二章 证书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证书分为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及振动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核与辐射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在线、环保设备制造等专业。

第六条  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及振动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土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的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核与辐射污染治理、环境在线、环保设备制造专业的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第三章  人员培训

第七条  凡申请办理各级各类证书的单位需具备掌握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各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申请相关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建立一支与等级证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除重点培训专业技术知识外,还应培训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网络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第四章 证书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证书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

(三)拥有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技术,相关专业设置齐全,具备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设备制造安装的能力;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证书的单位,应按照各专业分级分类标准和条件的要求,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申请表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四)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的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概况、技术能力简介、企业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的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职技术人员和兼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七)污染治理技术或环保设备简介及其取得的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近三年承担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表及典型项目的技术合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和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十一条  申请证书升级和增项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申请级别和类别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专业技术人员、治理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公司名称、法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要求,并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证书原则上每季度(3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受理证书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现场核查应做到:

(一)审核相关证件、文件、人员及资料的真实性;

(二)审核相关项目及业绩;

(三)考察、审核过程中不得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对企业商业机密及技术保密。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期满,需要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证书换证申请。

申请证书换证时需提交第十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交原有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十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证书,并予公告:

(一)涂改、倒卖、出借 、伪造证书的;

(二)因质量问题且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长时间不能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

(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六)依法可以注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