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尽责仍超标有望减免处罚 生态环境部重要新规征求意见

为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8月24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污水厂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一次蒙冤受罚导致千万元退税损失”等问题,《通知》在“规范环境监督管理”部分提出了解决方案,规定“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处行政处罚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处罚信息不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另外,《通知》在规范环境监督管理部分还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一味加严,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过于宽松,无法满足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同时,鼓励地方采取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

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既是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当前,部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频发,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运营单位责任不明晰、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在调研、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明晰了地方政府、纳管企业、污水厂运营企业三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

除上述规范环境监督管理的部分外,《通知》在依法明晰各方责任部分,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集中收集处理城镇和园区污水,切实履行相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费用拨付、日常监督等职责。从达标排放、自行监测、费用缴纳、事故应 急等方面,明确了纳管企业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调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细化项目承接、污水排查、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等要求。

在推动各方履职尽责部分,《通知》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各方履职,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通过督促规划编制实施,考核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情况,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履职尽责。二是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三是通过定期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四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强化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履职尽责,确保出水达标排放。五是参与指导各方规范签订合同,并督促严格履行。同时,提出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生化性较好的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