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要求,结合四川环保产业行业实际,制订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宗旨是:规范四川从事环保产业会员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和会员个人行为,创建有序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依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和用户监督,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竞争行为,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杜绝行贿受贿;不参与恶意恶性市场竞争牟取暴利;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遵守《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执行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标准。杜绝弄虚作假,高质量组织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 遵守《知识产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益的技术、工艺、产品。禁止伪造商标,禁止未经授权使用认证认可等标识,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和低劣产品。
第八条 提升自我法律和环保意识,争做履行环保责任的表率。杜绝违法排污、监测数据弄虚造假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鼓励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为社会提供优质优价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依法依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节约资源能源,积极参与扶贫、救灾、科普等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主动履行信息填报义务,及时向协会准确提供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章 行业道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扬平等、互助、协作和行业自律精神,自觉维护环保产业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合同,遵守承诺,不无理违约毁约。杜绝要挟涨价、恶意欠款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个人杜绝虚假宣传,禁止暗地或公开诋毁、攻击他人。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诚信品牌。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国家、行业的执(职)业规定,持证上岗。不得违规挂靠或买卖个人资质、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其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禁止利用他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行规行约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监督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推进诚信信息共享、公开。将会员履行行规行约的情况与纳入行业推荐、评价、表彰。
第二十条 协会应对行规行约履行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宣传;对损害行业整体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销会员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将协助司法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于2017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所列各项条款,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