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 GB 29620-2013 2014-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目次

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1 适用范围

GB/T 15432GB/T 16157HJ/T 42HJ/T 43HJ/T 55HJ/T 56HJ/T 57HJ/T 67HJ/T 7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480
HJ 481
HJ 482
HJ 48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
-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

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砖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201411日起至20166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l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 20167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20141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氟化物(以总氟计)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0

850(煤矸石)400(其他)

---

3

2

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