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2022年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相关金融机构:

为持续做好四川省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融资贴息工作,促进污染防治成效巩固,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融资贴息的通知》(川环函〔2020〕90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2022年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贴息工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1月28日

2022 年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

申报指南

为持续做好四川省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融资贴息工作,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污染防治 成效巩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开展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融资贴 息的通知》(川环函〔2020〕90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已实际发生利息支付并满足如下要求的企业可以申报财政贴息: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均在四川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20年1月1日以后取得1年期及以上的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和主权外债,并在2021年10月31日后产生利息支付;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近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环境信用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贴息项目范围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企业贷款,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 年版)》等文件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一)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

1.污染治理

(1)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包括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开展生物缓冲带建设,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开展石油化工、矿山开采、农田等区域地下水污染区划、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等。

(2)流域水环境治理包括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开展河湖生态修复, 实施水污染综合治理,开展河湖内源治理,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

(3)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包括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效果评估等。

(4)农用地污染治理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 别划分、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效果评估等。

(5)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包括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场土壤调查评估与整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提标升级改造和绿色化改造等。

(6)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运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农村黑臭水体清淤疏浚和修复工程建设,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7)新污染物治理包括开展全氟化合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环境调查检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处置能力建设等。

2.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包括的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热处 理含氰废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

3.生产过程废气处理处置

(1)锅炉综合治理以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 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为重点。

(2)工业污染治理包括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等项目。

4.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预处理系统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 集中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施工。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处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6.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和处理设施及处置中心建设。

7.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包括餐厨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8.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包括开展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渣等工业固体资源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尾矿综合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 埋场建设等。

9.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包括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

10.新型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理处置 包括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及处置中心建设。

11.尾矿库污染防治包括尾矿库堆存系统改造、尾矿库排洪系统改造、尾矿库回 水系统改造、尾矿库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渗滤液和废水收集处理系统改造、尾矿库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尾矿库闭库治理、历史遗留尾矿库调查及治理项目等。

12.工业节能降碳改造包括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汽轮发电机组系统能效提升等。

13.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符合《湿地分类》(GB/T 24708)、《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GB/T 27648)、《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 709)等国家、行业标准。

14.环境基础设施

(1)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营包括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等建设和运营。

(2)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和运营包括运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仪器设备进行入河排污口排查和上游排污管线巡查巡检,制订更新排污口位置图、排污管线图,对不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拆除关闭、归并纳管、清理整治,对相关排污管线进行修复、改造和维护,按照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入河排污口相关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等设施建设和运营。

15.监测检测包括污染源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企业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监测服务。

16.涉重金属企业提标升级改造包括在产达标排放企业为减少重金属排放进行的生产工艺、 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绿色化改造等,历史遗留涉重固体废物调查及治理项目。

(二)绿色产业发展类

17.环保产业

(1)先进环保装备制造包括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装备制造、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处理设备制造、环境污染处理药剂、材料制造、环境监测仪器与应急处理设备制造等生产线建设及企业生产运营活动。

(2)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建筑和道路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装备制造、非常规水源利用装备制造、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装备制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装备制造等生产线建设及企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模式创新与示范试点类

18.EOD试点项目成功入选国家试点工作的EOD试点项目。

19.低碳环保示范创建项目全省“无废城市”创建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相关减污降碳项目。第19项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指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生态保护修复及其他环境治理等。当所有申报项目审核贴息资金超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时,优 先全额或者按审定贴息金额占比支持同时属于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 治理等政府民生类项目,或者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类项目贴息,仍有剩余资金的,根据剩余项目审定贴息金额占比进行分配。

三、贴息时限范围本次贴息的时限范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 日,贷款利息支付时间应在此时限范围内。2022年10月31日以后的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四、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得再享受本财政贴息政策。

四、贴息申报方式财政贴息申报分为以项目和以生产运营活动两种申报类型, 同一企业可以申报多个项目财政贴息,以单个项目申请的,每个项目均需满足申报贴息有关条件,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独立立项审批批复,每个项目每年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贷款用于相应环保装备或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生产运营的(贴息 支持范围第17项)可以申请财政贴息,每个企业每年用于运营 贷款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年度均不超过3年。

五、贴息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准备贴息资金采用先付后贴的方式按年申报,申报主体按本指南 分类标准,在本指南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财政贴息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具体如下,全部资料只需提交电子版 (盖章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电子文档,按以下顺序编辑文件名,分文档提供)。 首次贴息申报的主体,或存在重大变更(重大变更指贷款途 径、项目用途变更)的连续申报且已获得上年度财政贴息支持的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资格审查表》(加盖贷款企业公章、加盖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公章)(附表 1);

2.《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附表 2);

3.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贷款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公章);

4.本次贴息时限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凭单、利息结算单及还款凭证并填列《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贷款利息支付及还款明细表》(加盖贷款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公章)(附表 3);

5.收款账户信息等资料(加盖贷款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公章);

6.贷款项目情况介绍;

7.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主权外债财政评审结论(仅当金融工具为主权外债时提 供);

10.项目为部分领域符合本贴息指南支持范围的,应提供符合贴息支持领域的项目贷款占比及支撑材料(项目总投资、贷款 金额、2021年11 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之间利息支付金额、项目符合贴息范围的比例及申请贴息金额计算过程并提供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企业贷款用于相应环保装备或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生产运营申请财政贴息的,需提供相关说明及贷款资金使用采购合同、用途发票、贷款支出银行转账回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12.经过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前期工作技术报告(企业贷款用于相应环保装备或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生产运营申请财政贴息的不需要提供);

1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内容列入当地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证明文件或材料。连续申报且已获得上年度财政贴息支持的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资格审查表》(加盖贷款企业公章、加盖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公章)(附表 1);

2.《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请表》(加盖企 业公章)(附表 2); 3.本次贴息时限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凭单、利息结算单及还款凭证并填列《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贷款利息支付及还款明细表》(加盖贷款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公章)(附表 3);

4.项目为部分领域符合本贴息指南支持范围的,应提供符合贴息支持领域的项目贷款占比及支撑材料(项目总投资、贷款 金额、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之间利息支付金额、项目符合贴息范围的比例及申请贴息金额计算过程并提供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5.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内容列入当地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6.对于非重大变更提供相应说明(非重大变更指贷款途径、 项目用途未发生变更)。

(二)资料审查市(州)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收集、汇总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备性等内容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填报《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企业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企业形式审查表》(附表 4、5)。市(州)生态环境 局、财政局和人行分支机构以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组织对企业申请财政贴息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依据审查意见,按优先支持列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的问题整改类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污水治理等政府民生类项目,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类项目及项目规模从大到小排序,将贴息金额计入《四川省污染 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拨付汇总表》(附表 6)。

(三)财政贴息项目及金额备案 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将贴息项目清 单和贴息金额报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和人行成都分行审核备案。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根据市(州)报送的项目及排序,结合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反馈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市(州) 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将省级部门反馈的备案结果 进行公示。

(四)财政贴息资金拨付 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根据各市(州)财政 贴息审定额度,据实拨资金到各市(州)。市(州)生态环境局、 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在规定日期前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六、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财政贴息的时间为本指南发布日至 2023 年 2 月 20 日。2023 年 2 月 21 日之后,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不再接收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视为自行放弃。

(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行分支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收集、审查、汇总,并将财政贴息相关材料 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

七、处罚措施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本贴息资金的项目,省级财政一律全 部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 该项目任何支持。同时,暂停该地区三年享受省级财政贴息资金 支持的资格。

附表:

1.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资格审查表

2.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申请表

3.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贷款利息支付及还款明细表

4.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企业 主体资格审查汇总表

5.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项目贷款企业 形式审查表

6.四川省污染防治成效巩固财政贴息拨付汇总表附表

 

附表及原文请到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