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破除“毒地”难题 分类管理减少固废污染

  面对当前我国化工企业需要大量搬迁的现状,为了让类似江苏常州的“毒地”悲剧不再上演,积极治理“毒地”污染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当下,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成功经验中,能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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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区后,有493名学生被检查出身体异常,学生家长质疑距离学校不足百米的化工“毒地”(曾先后是三家化工企业的厂址)是引起学生身体不适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像这样的化工“毒地”还有不少,它已成为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的一个环境难题。这类主要含有重金属、电子废弃物、石化有机污染物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等四类污染物的工业污染场地、垃圾填埋场地等“毒地”,因存在严重的潜在污染,重新利用受到很大限制。面对当前我国化工企业需要大量搬迁的现状,如何让类似的“毒地”悲剧不再上演,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成功经验中,或许能得到一些启示。
  一、发达国家应对化工“毒地”的经验
  有毒土地俗称“毒地”,国际通用说法是“棕地”,最早由美国界定。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污染场地大概在45-60万块,欧洲也有几十万块。“毒地”是化工企业经年累月长期积累的产物,且污染物成分往往比较复杂,目前国际上尚无经济快捷的“毒地”治理方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都曾受到“毒地”问题困扰,并相继从立法、治理资金、管理等多方面进行土地治理,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拉夫运河事件后,美国开始高度重视土壤污染治理和开发,从上世纪80年代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主要针对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是将立法重点放在如何解决污染治理资金上,并辅之以污染分级的规定。日本对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首先由农业用地开始,逐渐延伸至工业污染土地,并注重调动除政府之外的社会群体自愿治理开发“毒地”的积极性。
  (二)构建“毒地”治理资金筹集渠道
  美国的“超级基金”是治理化工“毒地”最有效的资金。起初,超级基金主要由对石化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和联邦财政的部分出资构成。1996年超级基金法修改后,基金则由企业(年收入200万美元以上)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从责任者处追回的款项组成。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及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超级基金可先用来支付治理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加拿大联邦政府终止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各省政府开始自行制定治理“毒地”的政策措施,自此,治理主力由污染者转换成城市开发商。为了尽可能多的开发城市的有限空间,“毒地”逐渐成为土地开发的重要目标。为获取位臵优越的“毒地”,开发商一般都会承担污染清理、资金筹集等工作。
  日本的法律强制土地所有者清除污染,资金来源大部分由土地所有者负担,财务省减免清污企业的税赋。同时,日本还设立了能帮助政府共同应对“毒地”问题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可以聚集民间投资,推进区域开发。
  (三)对化工“毒地”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将重度“毒地”改造成景观绿地。这种处理方法在尽量保留原有工业设施、植被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废料”,赋予“毒地”新的功能,将“毒地”改造成景观绿地,既节约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又减少了对建设新材料的需求。较为经典的几个化工“毒地”景观改造项目有:德国北杜伊斯堡公园、加拿大当斯维尔公园、美国弗莱士河公园,以及西雅图煤气厂公园、英国“伊甸园”公园和澳大利亚BP石油公司遗址公园等,它们分别是由钢铁冶炼厂、废弃的空军基地、巨型垃圾填埋场、煤气厂、黏土矿场和石油库区改造而来。
  二是对轻度污染的“毒地”重新开发。新加坡的“毒地”污染情况与欧美有所不同,大多数工业是污染不太严重的轻工业,常有这类工业用地被重新开发成住宅项目,其中也不乏一些高档住宅区。比如,新加坡中部的武吉知马和山景一带的工业用地被重新发展成为豪宅区;曾是仓储区的罗伯森码头,占了新加坡河区域很大一部分,现在已经变成了亲水的住宅和酒店。
  三是对有条件的“毒地”进行无害化处理。2012年,历时33年的日本神通河盆地土壤臵换工程落下帷幕。这是为治理当年的镉米污染进行的一项大工程,当年的“毒地”如今完全无害,农户可以在河边安全种植作物。新加坡的实马高岛也是对“毒地”无害化处理的优秀教材。实马高岛是重新处理过的垃圾填埋场,从1999年起,分十个填埋区逐步投入使用,目前是新加坡唯一的填埋场。据估算,其填埋容量约为6300万立方米,可以维持到2045年。实马高岛通过安全防渗技术、严控垃圾来源、严格的检测监测手段和净化环境措施等,现已成为新加坡的休闲和环保教育基地。
  二、我国化工“毒地”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缺失,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亟待健全
  土地污染修复与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日前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我国土壤污染的近期目标提出了要求,但在立法层面我国仍缺少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另外,目前执行的土壤质量标准制定于1995年,不仅限制的污染物种类非常有限,而且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已严重滞后,仅仅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质量标准做出规定,而对工业、商业及住宅用地并没有涉及。
  (二)信息不透明,全国“毒地”分布状况不清
  2014年,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下称“公报”)。《公报》显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工业企业高度聚集区,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臵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等八类污染较重的区域,超标点位分别占36.3%、34.9%、29.4%、21.3%、23.6%、33.4%、26.4%和20.3%,土壤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有专家指出,这份“公报”低估了我国土壤的污染状况,实际的“毒地”数量应在30-50万块左右。我国“毒地”分布状况长期处于一个缺乏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下。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与土壤污染状况缺乏透明度、缺少监督有关。
  (三)责任不清、资金渠道不畅,追责和治理困难
  在我国,出现“毒地”污染事故时很难界定责任。环境污染给居民安全带来威胁,看似应由环评部门承担责任,但明知该地污染严重,仍将居民区、学校等人员集中场所规划于此,将“毒地”同普通土地一样正常征用,规划部门似乎也难逃其责。“毒地”信息不公开,居民入住后才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索赔困难,建设部门也该负有相关负责……可以说,在我国,“毒地”的审批、监管、治理等若干责任均未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缺失,致使大量“毒地”被无序开发利用。另外,“毒地”事故发生后往往连责任方都找不到,只能由政府承担治理“毒地”所需的费用。实际上,单纯依靠财政治理“毒地”,力量非常有限,社会资本的缺席是“毒地”治理中的一大难题。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制定规划需科学严谨
  借鉴国外经验或总结国内已有的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土壤治理方面的法律,尤其是在重点监管行业和污染严重地区,制定细化落实“土十条”要求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土壤质量标准,增加主要污染物指标和对工业、商业、住宅用地的标准规范。在制定规划时,无论是化工园区、商业区或是住宅区,都应通盘考虑土地利用,逐步探索多部门联动制定规划,规避各自为政、缺乏沟通制定规划的弊端。
  (二)摸清“毒地”分布,加快对治理技术与商业模式的研究
  一是对全国污染场地状况进行调查,并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加快研究治理技术,通过国际交流、技术创新、与科研院所合作等方式,针对有机物、重金属等不同污染物类型的“毒地”,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三是尽快研究落实“毒地”治理资金,解决“毒地”治理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缺乏,以及资金短缺等问题。
  (三)分类管理“毒地”,慎重对待化工企业和园区的搬迁
  由于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对数量巨大的“毒地”进行一刀切治理显然不可龋
  一是要在明确全国“毒地”分布状况的基础上,建立“毒地”污染程度分级和修复可行性评估系统,对全国“毒地”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慎重对待化工企业和园区搬迁。鉴于大型化工设备拆解时对设备损伤很大,再加上搬迁时停工停产的损失,还有新建化工园区的选址难、落地难,以及高额的建设投入,化工园区搬迁工作必须慎重。一方面,可考虑通过技术手段隔离安全隐患。加快研究使用安全技术手段处理现有化工园区与城市规划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建立危化品监管平台,并对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开放,以提升化工企业选址的科学性,进而避免居民区过度扩张带来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