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章程

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英文名称:Sichuan Unit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lliance。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依据环境保护形势和环保产业发展需要,联盟单位共同意愿和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认可联盟理念,符合本章程联盟成员条件的知名环保企业,自愿申请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各项责任与义务,经联盟成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成员。

第四条 性质:本联盟为战略性联盟。由四川省内、外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优秀企业组成的环保产业联盟,是一个合作交流的平台。

第五条 宗旨:联盟优秀企业,合作共谋发展。

第六条 目标: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整合优势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打造信息平台、资源平台、融资平台、市场平台、产业平台,通过联盟成员的共同努力,把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打造为西南乃至全国一流的最具竞争力的、最有影响力的环保优秀联盟团队,实现环保产业联盟的经营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番。

第二章 

第七条 工作职能: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环保和经济领域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解决3060”双碳目标下区域和流域的突出性生态环境问题,为四川环保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集思广益,积极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单位的环保相关的愿景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单位的核心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五)加强沟通交流,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环保产业市场拓展;

(六)协调对内紧密合作,对外合作交流;

(七)优化联盟环保产业结构,创新技术研究、装备和咨询服务水平;

(八)整合联盟成员单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决策机构为联盟成员会。成员会主要职能: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联盟成员会参会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通过议事决策

第十条 联盟设轮值主席。联盟轮值主席由联盟成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出任,任期年。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会成员由各联盟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出任。联盟成员会原则每年召开两次,由联盟轮值主席主持,由秘书处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经营总经理(副总经理)为联盟业务执行负责人。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决策重大事项;

(三)通过联盟轮值主席人选;

(四)通过联盟顾问人选;

(五)推选审议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联盟主席职责:

(一)主持召开联盟成员会;

(二)主持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三)负责工作报告;

(四)负责协调联盟内外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设顾问。

第十六条 顾问职责:

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联盟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工作,联盟秘书处挂靠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秘书长1人,由联盟成员会聘任;设副秘书长 2人,其中一名由当任轮值主席单位指派人员担,另一名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指派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联系内外相关业务;

(三)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管理联盟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长职责:

(一)在联盟轮值主席领导下,负责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联盟工作;

(三)负责联盟会议的组织筹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做好市场开发。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单位职责

(一)制定任期内联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联盟企业间务实合作机制 

(二)创新合作模式,组织协调联盟成员企业间开展深度合作;

(三)围绕 “双碳”战略目标下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专题讲座、论坛,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交流研讨环保产业的各种课题与难题;

(四)积极带领联盟成员与各地政府对接,带领联盟成员共同寻找项目;

(五)组织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及国内外行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六)以企业家俱乐部等形式开展文体联谊活动,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

(七)组织联盟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LOGO。印发相关文件信函,签章以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代章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会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发展联盟新成员新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愿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均应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成员会批准。

第四章 联盟成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权利:

(一) 享受成员单位各自独立法人国家现行法规政策赋予的权利;

(二) 享受联盟成员会规定的相应权利;

(三) 参与决策联盟成员会议,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四) 享有联盟内信息资源、市场资源和项目合作优先权;

(五) 享有推选和罢免联盟人事的权利;

(六) 享有推举新成员的建议权利;

(七) 享有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协议和联盟决议的各项约定;

(二) 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自愿主动交纳联盟工作经费;

(四) 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 自愿赞助、资助联盟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 严格保守成员单位技术和商业机密等,自觉保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宣传联盟优势,共同塑造联盟形象。

第五章 工作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

(一)联盟成员单位定期向联盟提供必要工作经费;

(二)联盟秘书处负责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用于联盟日常工作、活动及工作人员经费开支,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会审计;

(三)联盟秘书处根据相关服务项目,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业务服务费;

(四)联盟成员单位不交纳工作经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193日,经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会通过并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