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英文名称:Sichuan Unit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lliance。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依据环境保护形势和环保产业发展需要,联盟单位共同意愿和现行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认可联盟理念,符合本章程联盟成员条件的知名环保企业,自愿申请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各项责任与义务,经联盟成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成员。
第四条 性质:本联盟为战略性联盟。由四川省内、外积极投身于环保事业、从事相关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服务的优秀企业组成的环保产业联盟,是一个合作交流的平台。
第五条 宗旨:联盟优秀企业,合作共谋发展。
第六条 目标: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整合优势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原则,打造信息平台、资源平台、融资平台、市场平台、产业平台,通过联盟成员的共同努力,把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打造为西南乃至全国一流的最具竞争力的、最有影响力的环保优秀联盟团队,实现环保产业联盟的经营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番。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工作职能: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环保和经济领域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协调解决“3060”双碳目标下区域和流域的突出性生态环境问题,为四川环保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集思广益,积极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单位的环保相关的愿景和建议;
(四)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单位的核心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五)加强沟通交流,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环保产业市场拓展;
(六)协调对内紧密合作,对外合作交流;
(七)优化联盟环保产业结构,创新技术研究、装备和咨询服务水平;
(八)整合联盟成员单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盟决策机构为联盟成员会。成员会主要职能:重大事项决策。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联盟成员会参会联盟成员单位三分之二通过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联盟设轮值主席。联盟轮值主席由联盟成员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出任,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会成员由各联盟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出任。联盟成员会原则每年召开两次,由联盟轮值主席主持,由秘书处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经营总经理(副总经理)为联盟业务执行负责人。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决策重大事项;
(三)通过联盟轮值主席人选;
(四)通过联盟顾问人选;
(五)推选审议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联盟主席职责:
(一)主持召开联盟成员会;
(二)主持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三)负责工作报告;
(四)负责协调联盟内外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设顾问。
第十六条 顾问职责:
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联盟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工作,联盟秘书处挂靠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秘书长1人,由联盟成员会聘任;设副秘书长 2人,其中一名由当任轮值主席单位指派人员担任,另一名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指派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联系内外相关业务;
(三)负责联盟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管理联盟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长职责:
(一)在联盟轮值主席领导下,负责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向各成员单位通报联盟工作;
(三)负责联盟会议的组织筹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做好市场开发。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单位职责
(一)制定任期内联盟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联盟企业间务实合作机制 ;
(二)创新合作模式,组织协调联盟成员企业间开展深度合作;
(三)围绕 “双碳”战略目标下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专题讲座、论坛,邀请专家学者或著名企业家作报告,交流研讨环保产业的各种课题与难题;
(四)积极带领联盟成员与各地政府对接,带领联盟成员共同寻找项目;
(五)组织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及国内外行业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六)以企业家俱乐部等形式开展文体联谊活动,密切联盟成员之间的联系。
(七)组织联盟与其它高层经理人组织及其他社团进行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计“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LOGO。印发相关文件信函,签章以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代章。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会根据事业发展情况,适时发展联盟新成员新单位。
第二十四条 凡愿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均应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成员会批准。
第四章 联盟成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权利:
(一) 享受成员单位各自独立法人国家现行法规政策赋予的权利;
(二) 享受联盟成员会规定的相应权利;
(三) 参与决策联盟成员会议,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四) 享有联盟内信息资源、市场资源和项目合作优先权;
(五) 享有推选和罢免联盟人事的权利;
(六) 享有推举新成员的建议权利;
(七) 享有自愿加入和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协议和联盟决议的各项约定;
(二) 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自愿主动交纳联盟工作经费;
(四) 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 自愿赞助、资助联盟开展的相关活动;
(六) 严格保守成员单位技术和商业机密等,自觉保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 宣传联盟优势,共同塑造联盟形象。
第五章 工作经费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
(一)联盟成员单位定期向联盟提供必要工作经费;
(二)联盟秘书处负责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用于联盟日常工作、活动及工作人员经费开支,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会审计;
(三)联盟秘书处根据相关服务项目,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业务服务费;
(四)联盟成员单位不交纳工作经费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3日,经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会通过并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联合环保产业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