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于2018年8月28日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产业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市场,为建设单位顺利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取得排污许可提供服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为服务会员、为服务行业、为服务政府、为服务社会”的宗旨,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简称环境监理)进行能力评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凡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的环境管理活动,即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境管理,为其项目的建设、验收提供咨询服务和依据。

第三条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调试阶段环境监理。

第四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核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规定是否相符;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内容、环保的工艺技术以及主要环保设备、设施和环境风险防范等;

(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措施;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的其它监理内容。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员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进行能力评估,负责《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经审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

第七条 协会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持证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行第三方监理,同一个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的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监理。

第二章 证书申请

第九条 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确认证书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确认证书等级要求的相应注册资金。

第十条 证书等级:

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甲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环保和环保相关类的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环保类中级技术职称10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5人以上(环保类3人以上);

(三)持四川省环境监理上岗合格证书人员30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咨询服务人员);

(四)近三年不少于5个以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绩。

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环保和环保相关类的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环保类中级技术职称5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以上(环保类1人以上);

(三)持环境监理上岗合格证书人员15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咨询服务人员);

(四)近三年不少于3个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绩。

丙级:

(一)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7人以上,其中具有环保和环保相关类的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环保类中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环保类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1人以上;

(三)持环境监理上岗合格证书人员7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咨询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项目:

(一)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项目:工业污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医疗污水治理;

(二)大气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项目:颗粒物、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工业固废;

(四)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项目:石油类土壤污染、重金属土壤污染、农药或化肥土壤污染;

(五)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

(六)核与辐射污染项目;

(七)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公园建设项目;

(八)施工期间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交通建设项目;

(九)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适用范围:持证单位环境监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八大类建设项目。

(一)甲级证书单位适合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二)乙级证书单位适合承担建设项目投资5亿以下环境监理工作;

(三)丙级证书单位适合承担项目投资2亿以下的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证书的单位,应按照等级和类别条件的要求,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评定证书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未注明注册资金额度的需提供有效注册资金额度证明);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环境监理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五)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及业绩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监理业务手册、安全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八)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二);

(九)上述材料一式一份,除(一)申请表单独装订外,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胶装)。

第十五条 申请证书升级和增项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评定证书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申请级别要求的环境监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环境监理业绩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证书公司名称、法人、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评定证书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现有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专业类别的;

(二)证书需要升级的;

(三)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第三章  证书审核

第十九条  申请证书单位将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协会。

第二十条  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条件要求,并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形成现场专家意见,审核结果经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发放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证书单位须与协会签订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证书实施监督管理。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其证书,并予公告:

(一)涂改、倒卖、出借、伪造证书的;

(二)因环境监理问题且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长时间不能通过环保专项验收的;

(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章程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的。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办理环境监理等级确认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监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参加协会组织的环境监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持证单位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环境监理人员培训班,申请环境监理等级确认证书的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配备与等级证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验收程序、国家相关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环境监理工程内容及程序、环境监理案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四川环保产业网”( http://www.scepi.com.cn/)下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