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质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 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自动监控系统(水)、自动监控系统(气)等九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五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能力评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现场运行人员培训、考试并核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排放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六)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十条 能力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递交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受理要求,并答复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在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予以核发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一级和二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已取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交《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4),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填写《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情况年度报告表》(见附件5),提交给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十八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