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分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分会是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专委会更名的通知》(川环协〔2017〕12号),成立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挂靠在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分会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组织协调协会内从事我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会员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推动专业技术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报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批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六条 分会办公地点设在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通信地址:成都市温江区花土路689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方针、政策,配合、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有关核与辐射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推行及落实。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对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宣传贯彻《四川省环保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本分会实际情况,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和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配合协会开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相关资质管理,负责相关资质证书初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牵头利用本分会会员单位的技术力量,开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行业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新产品推广和职业技能训练等;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专家对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性服务。
(七)在本专业内组织全省范围内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核与辐射环保技术、产业合作。
(八)积极维护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九)协助协会做好分会会员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动本行业信息技术交流,帮助本行业会员单位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积极开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一)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分会会员大会,分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的章程;
(二)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分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
(四)审议分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分会会员的调整;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分会设分会会长一人。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名,报协会会长会审议,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分会常务副会长由分会会长提名,报协会会长会审议,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分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领导,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工作情况;
(四)分会会长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主持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工作时,在征得协会会长会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分会副会长的职责:
(一)参加分会会长会议;
(二)协助分会会长开展具体工作;
(三)分会常务副会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职责:
(一)在分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日常事务;
(二)执行分会会员大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年会和专题讨论会;
(四)向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分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报协会审批备案。会长、副会长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70周岁以下。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 名,由分会会长会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登记备案,均可成为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单位会员。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专家团队
第十五条 为支持和促进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分会建立“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是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由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领域声望高、技术专长和业绩突出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提名,产业协会理事会审核并批准聘任。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由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聘任,在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统一组织下开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会议分会员大会和专题研讨会两种。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安排下阶段工作。
(二)会员大会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邀请协会领导及其他特邀人员参加,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由分会会长或分会常务副会长主持。
(三)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会员应坚持参加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会员大会等活动,特殊情况可派代表参加。会员本人连续两年不参加会员大会,也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专题研讨会一般结合会员大会召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单独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省性的专业会议;
(二)开展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开展行业协会内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四)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六)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七)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省内外交流活动;
(八)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条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安排计划报送协会。
第六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会费的收支纳入省环保产业协会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长单位承担部分业务经费;
(二)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分会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和会员单位的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交流和会议经费、书(期)刊和宣传资料出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三)分会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二)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依托单位统一监管;
(三)以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协会法定帐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帐户。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终止程序
(一)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
(二)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决议。
(三)由协会秘书处收缴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的成立批文和印章并发布注销公告,自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即行终止。
(四)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注销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四川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会长会讨论,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分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协会《章程》不一致,按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施行。分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