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为SCEPI)。

本会是由在四川省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环保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是政府联系环保产业的纽带和桥梁。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切实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四川生态环境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本会基层党组织承担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本会党员,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任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本会党组织关系在省社会组织第一综合党委,党建工作接受省社会组织第一综合党委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领导,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代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scepi.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行业管理。制订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从业道德和从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及环保从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的政策信息,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提供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服务。按照行业市场需求和会员意愿,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能力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监理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新技术新产品推荐等环保行业内企业能力等级评价和认定等工作,对其合格会员单位颁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能力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能力评价》等相应证书,以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提供会员培训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和会员需求,举办各类环保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讲座,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会员单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提供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省内外、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和研讨等活动,协调会员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和合作,推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实现污染治理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应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供需对接,组织或参与举办国内外环保展览、展示及会议。

(六)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主办四川环保产业网、四川环保产业微信公众号,编辑出版《四川环保产业》杂志及其他刊物、文件和信息资料,及时向会员提供环保政策、环保产品开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七)开展行业统计和调研。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服务。

(八)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开展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指导项目示范,提高环保产品技术含量和环境工程技术水平,为会员单位提供智力服务,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技术支撑。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意愿,在本会会员范围内开展评比争优活动。

(十)承担政府委托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环保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十一)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指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

位。个人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本会会员分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或个人),分别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即可成为协会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一)依法在四川省内登记注册的环保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二)承认并遵守协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加入协会的申请,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会长办公会专题审查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个人)简介;

3、专利、认证证书、推荐证书等复印件。

(四)新入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入会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定期集中向理事会报告确认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维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协会的声誉;

(三)自觉交纳会费;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调查、信息等行业资料;

(五)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或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三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并公告。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十六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或修订会籍、会费标准、分支机构、能力评价等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等相关文件;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对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因不可抗力因素,可采用线上表决。

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个人、常务理事个人组成。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增补、罢免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3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二十五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长、副长、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职务的职责另行制定;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和提名组织机构人选;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能职责管理权限调整,聘任或者解聘协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新会员的接收、终止会员资格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三十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十一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工作需要并经会长提议,可专题召开会长会代议常务理事会相关事项。

第三十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包括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长、秘书长,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四十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 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一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十二 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组织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协调各机构工作;

(五)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负责本协会的财产宏观管理;

(七)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长、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助会长完成专项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协调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会审议后按相关程序聘任;

(四)负责本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劳动人事管理;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四十五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任职条件同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十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五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为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推选为协会副会长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五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籍管理办法》《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和保险,按照国家对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参照社会同行业相关单位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 本章程2023年3月2日五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 本章程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