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咨询顾问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和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管理日常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即《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2、相同专业领域的会员单位达到一定的数量,其中半数以上的会员单位有组建分支机构的共同意愿,并有至少一个以上的会员单位提出申请;

3、分支机构依托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

4、分支机构的称谓应与其会员单位组成特点和业务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1、协会办事机构根据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由协会分支机构筹备组向协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初审,理事会讨论通过,书面批复

3、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由协会根据多数会员单位推荐意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广泛影响力,愿意承担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会员单位中确定。

第八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日常工作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分会常务副会长)负责。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章  分支机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宣传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展本行业、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环境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度必须举办一次年会和一次技术交流会,征集一次成员单位技术、产品资料并形成资料汇编。

第十七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联络部主任(秘书长)和专家组成员及委员(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委员。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由分支机构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协会理事会通过产生。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后生效。

 

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细则》,经理事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并在分支机构成立大会上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正副主任委员(分会会长)、联络部主任和专家组成员变更,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报经协会批准同意后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协会会长、副会长联系分支机构制度,分支机构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应向联系该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通气。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1、在协会收取的会费中划拨部份工作经费;

2、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1、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

2、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

1、分支机构需要终止的,由协会办事机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2、由协会收缴分支机构的铜牌和印章,出具分支机构注销文件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后,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