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或热心环保产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等。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协会常设机构,由协会常设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登记,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拒不交回的,由协会公告作废。会员退会后两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两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该理事单位应推举新的代表,并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八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四川环保产业网公告。被取消会籍的会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会员单位

1、可参加协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活动;

2、可在单位名片、信笺、宣传资料、旗帜上按规定使用协会会标及会员身份;

3、可参加协会每年主办、协办或支持的技术交流、培训活动;

4、可参加协会主办、协办或支持的会议及展会活动;

5、获取协会提供的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6、在四川环保产业网“会员风采”栏目内部静态页面上显示企业名称并可,提供与协会网站链接;
7、免费接受协会提供的四川省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四川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能力评价等能力评估,并获得相应证书。    

二、理事单位

1、享受会员单位所有权利;

2、可参加协会理事会议;

3、在《四川环保产业网》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
4、请示协会帮助其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

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5、参加协会举办的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培训班、杂志广告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6、免费获赠协会内部刊物《四川环保产业》等内部资料。

三、常务理事会员

1、享受理事单位所有权利;

2、可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议;

3、申报国家和四川省环保科技项目等;

4、在四川环保产业网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还可根据会员需求专题介绍会员信息;

5、在协会内部刊物《四川环保产业》中对免费进行宣传;

6、免费在协会展会上展示其技术、产品;

7、参与中国-东盟环保国际合作中心成都联络办组织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四、副会长单位

1、享有常务理事单位所有权利;

2、可参加协会会长会议;

3、可委托协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推荐推广、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

4、受协会委托,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5、具备条件的,可担任协会专委会(分会)主任委员(会长)或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单位;

6、接受协会安排,组织媒体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并在四川环保产业网等媒体刊发。

第十一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会籍日常工作由协会会员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于2017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生效。原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